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情事,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