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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介源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情事,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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