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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士簡字第128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洪慕芳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士簡字第128號

原告
甲○○
原告
之7
被告
乙○○
被告
之6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路二二巷二三號地下一樓編號十Α之停車位(面積十三點三五平方公尺,位置詳如附圖)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於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以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零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4 月因拍賣而取得台北市士林區○○○路22巷23號地下1樓應有部分9999/10000,於 93年6月9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建物係作停車場使用,原告於取得前述權利移轉證書翌日,亦發函要求被告將車位騰空返還,但被告所有之車號3A-7999汽車,仍無權占有編號10A之車位(其面積為13.35平方公尺,位置詳如附圖),原告自得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前開停車位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大樓住戶,有權使用地下室,且原告取得地下室所有權後,住戶均係隨機停放車輛,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持續占用編號10A之停車位,原告請求被告將編號10A停車位騰空返還並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其於93年4 月因拍賣而取得台北市士林區○○○路22巷23號地下1樓應有部分9999/10000,於93年6月9 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而原告主張車號3A-7999汽車為被告所有及編號10A之停車位詳細面積、位置如附圖所示一節,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囑託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有附丈成果圖存卷可參。上開各情均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占有使用前述地下室編號10A之停車位?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3A-7999汽車,占有使用前開地下室內編號10A 之停車位等情,業據原告於起訴前蒐證拍攝取得照片1 幀為證。被告雖辯稱:僅係臨時停放,並未長期占有云云,然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之94年4 月18日再次前往上址拍照蒐證,仍見被告之前開車輛停放於編號10A之停車位,此有顯示拍攝日期為94年4月18日之照片1幀附於本院卷內可參;被告雖質疑拍攝日期可以任意調整云云,然證人邱家林到庭具結證稱:前開照片確實係其陪同原告,於94年4 月18日前往系爭地下室停車位拍攝所得(見本院9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原告主張該照片乃94年4月18日拍攝一節可以採信。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民法第944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原告於93年11月起訴,起訴前及訴訟中2次分別拍攝照片證明被告確實於該2時間占有使用系爭地下室內編號10A之停車位,依前開規定,應推定該兩時之間被告有繼續占有該車位之事實,被告辯稱:僅隨機臨時停放,並未繼續占有該車位云云,要不足採。

五、至於被告辯稱:其係大樓住戶,有權使用地下室云云,則為原告所否認。且系爭地下室乃另編建號由原告及訴外人吳吉男共同取得所有權,此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可參,該地下室既非被告及其他大樓住戶所共有,被告對於其有何權利使用系爭地下室亦無法提出說明,其主張自己為有權占有,亦非可採。

六、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有明文規定。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同法第821 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無權占有原告及他人共有之系爭地下室編號10A 停車位,從而,原告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本於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前開停車位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自屬有理。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4士簡字第12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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