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7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兩造間期貨交易糾紛提出本件訴訟,按兩造間期貨交易受託契約第16條第4 項、第17條第3 項規定,兩造因期貨交易契約所生爭議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