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鈺祥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