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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對於被告凃家賓等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二名被告表示無調解意願,而無調解成立之望,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又原告之訴,雖提出起訴狀,但未按被告人數提出三份繕本,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及要件均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前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三份及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1,220元,二項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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