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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品謙

抗告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63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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