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0號
- 抗告人
-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