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 被上訴人
-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新簡字第1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