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明建等1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狀暨追加被告之書狀到院,業已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15份,上訴程式顯有不備。茲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即起訴請求賠償120,000元、關於加重誹謗擴張求償50,000元、關於違反規約11條擴張求償1,680,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1月15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補正上訴狀繕本15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