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158號
- 原告
- 黃建佳
- 被告
- 余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因確定界址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