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5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沈智深
- 被告
- 龍樹人
- 訴訟代理人
- 韓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店簡字第156號回復原狀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通譯 徐英隆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269巷15號2樓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269巷15號2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269巷15號3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兩造為上、下樓鄰居關係,伊所有系爭房屋自民國81年10月購買時即有漏水問題,伊多次請求被告修復,但漏水問題均未改善,伊遂於92年2月間將系爭房屋重新裝潢,希望藉此提升家人居住品質,詎93年初新裝潢又因漏水導致臥室油漆發霉脫落、廚房油漆發霉脫落、浴室天花板多處滴水等問題,經伊委託工程行師父鑑定,發現係因被告房屋水管破裂,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伊多次請求被告修繕,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稱90年10月已修復衛浴間水管漏水問題,惟施工2星期後就又發生漏水現象,伊通知被告後,卻未見工程前來施工,事實上,被告自90年後,對漏水問題即不聞不問,99年11月伊再度協調修繕漏水問題,願支付被告衛浴地板50%之維修金額,但被告所擬協議書卻扭曲伊之意思,故伊才未簽名同意,另被告指稱伊將大小衛浴合併為1間,更動隔間造成漏水,惟本棟公寓隔間均使用輕隔間材質,並不會影響結構,被告意圖用以卸責之心態甚為明顯。爰依法起訴。並聲明:(一)被告應將原告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269巷15號2樓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原告於81年購買系爭房屋時,即委請原屋主謝先生協調,請伊將主衛浴間一體成形塑鋼設施敲調,改為一般衛浴設備,伊因而支出新臺幣 (下同)約15萬元,次年,原告再次向伊反應伊之水管有漏水狀況,伊遂再將冷熱水管由暗管改為明管,並移至外牆,支出約2萬元,90年2月原告房屋整修後,又於10月間提出衛浴間漏水,伊亦配合將浴室地磚、壁磚、水管全數刨開,進行修繕並加強防水措施,支出約6萬元,期間並請原告妻子吳小姐確認水管無漏水後,再行覆蓋地磚,99年11月間原告妻子再度表示伊之衛浴間漏水,希望能整修樓板排水管,其願支付維修費50%,伊同意並草擬協議書請被告參考,卻隨即收到起訴狀。綜觀前述,伊已極盡修繕之能事,原告漏水絕非伊衛浴漏水造成,且原告於90年2月修繕房屋時,將2間衛浴改為1間,是否因更改隔間造成結構性損害,致生漏水,尚待查證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房屋水管破裂、防水層失效,導致其所有之系爭房屋臥室油漆發霉脫落、廚房油漆發霉脫落、浴室天花板多處滴水,其多次請求被告修繕,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固據其提出現場照片14張及修復費用估價單2張等件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即在於:系爭房屋之滲漏水原因是否係因被告水管破裂、防水層失效所致?
四、經查,本件經本院會同兩造及第三人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現場履勘系爭房屋之漏水位置、原因及修復方法後,經鑑定人臺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房屋浴室屋頂有水滴漏水現象,屋頂天花板潮濕,角才亦含水,且管路亦有滴水,又壁面牆壁油漆有脫落現象。損害發生主因為三樓浴室因房屋老舊,防水工程已破壞造成。而二樓浴缸上方於鑑定期日當天即存在漏水現象。另二樓廚房天花板之修補,乃因三樓廚房排水管 (PVC管)太短,因此於廚房水槽滿水槽排水時,即會排水溢出造成,修復方法必須將三樓浴室之浴缸重新安裝,並於地面加防水層,排水管亦須更新,及須將三樓廚房排水管路 (PVC管)加高,周圍加固防水等情,有該公會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照片在卷可參,且與「水往低處流」之一般經驗法則尚屬無違。足見被告否認漏水為其所致,顯非可取。從而,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之房屋水管破裂、防水層失效,導致其所有之系爭房屋發生漏水而受有損害,為有侵權行為乙節,堪予認定。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定有明文。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復有明定。本件被告所有3樓房屋浴室防水工程已破壞,廚房排水管 (PVC管)太短,造成原告系爭2樓房屋浴室屋頂,廚房天花板漏水,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修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一審鑑定費 19,000元合 計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