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01號
- 抗告人
- 曾繡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雯婷、林鼎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店簡字第40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雯婷、林鼎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