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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0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張明輝

抗告人
曾繡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雯婷、林鼎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0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