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712號
- 原告
- 巢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睿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因未曾受服務,不應收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84條規定,應予退還裁判費全部等語,惟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上開事件顯無從再予撤回或和解,聲請人依同上法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全部,未合於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