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65號
- 原告
- 豐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一敏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珮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千芸律師
- 被告
- 台灣佧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彩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設址在桃園縣,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債務履行地」,乃係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不與焉,因違以原就被之原則。查本件並無兩造以契約訂定清償地之約定,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