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287號
- 原告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丁駿華
- 訴訟代理人
- 呂建達
- 被告
- 江衍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4269元(含違約金1800元),及其中4萬7771元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拋棄違約金之請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