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774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頤
- 被告
- 褚瑚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89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違約金500元。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拋棄違約金之請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