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立仁
- 即原告
- 王立信
- 即原告
- 王立智
- 即原告
- 王立言
- 即原告
- 王立群
- 即原告
- 兼 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慧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高積祥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