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宜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集義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林欣慧律師
周政憲律師
劉書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宜君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集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511,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