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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志煌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26號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27號

原告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金隆
被告
黃景南

繆丹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本院依職權並因被告黃景南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被告繆丹萍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應給付被告黃景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就原告請求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被告黃景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判決認其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改判駁回原告在原審之訴,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㈡、次查,原告在系爭事件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8,23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而原告共繳納90,17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之68,385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㈢、再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列計如附表二所示,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被告繆丹萍應給付原告、原告應給付被告黃景南之訴訟費用額依序各據此算定為6,855元、2,325元,並均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金)額 備註 1 被告黃景南應給付原告147,315元,及自10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47,315元 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計。 2 被告繆丹萍應給付原告147,315元,及自10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47,315元 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計。 3 被告黃景南應自108年3月1日起至喪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所有權之日止,按月給付7,515元。 901,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以10年計算。 4 被告繆丹萍應自108年3月1日起至喪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所有權之日止,按月給付7,515元。 901,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以10年計算。 總計  2,098,230元
項目 金額 說明 負擔 差額 第一審訴訟費用 22,850元 裁判費21,790元+證人日旅費1,060元=22,850元,均由原告預納。 被告繆丹萍應負擔6,855元【計算式:22,850*(3/5)÷ 2=6,855】;原告應負擔15, 995元【計算式:22,850-6,855】。 被告繆丹萍應給付原告6,85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2,325元 裁判費,由被告黃景南預納。 原告應負擔2,325元。 原告應給付被告黃景南2,32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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