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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吳炅隆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告
方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方顯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方顯榮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8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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