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 原告
- 吳炅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皆得
- 被告
- 方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方顯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方顯榮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