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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282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賴勇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芬等2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以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界址,就本項訴訟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核定之。又原告請求確認之訴訟標的有數項,依原告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係分別: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相鄰被告洪得晉所有同段225-38地號土地之各界址;及與相鄰被告陳麗芬所有同段225-31地號土地之各界址,是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上開各該界址,其請求確認4筆界址之訴訟標的顯然各別獨立,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600,000元【計算式:165萬元×4=6,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7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75,7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簡字第28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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