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調簡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調簡字第1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有何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