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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32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再審原告
張清文
再審原告
張清輝
再審原告
張清期
再審原告
張清和
再審原告
張耀東
再審原告
張永昌
再審原告
張永吉
再審原告
張明龍
再審原告
張明州
再審原告
溫張密
再審原告
張秀珠
再審原告
張秀鸞
再審原告
張秀英
再審原告
張秀芬
再審原告
張雪容
再審原告
張雪娟
再審原告
黃繼澤
再審原告
黃繼烽
再審原告
黃金碧
再審原告
黃金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珊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鄭岳峰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100年度判字第1660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16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60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該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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