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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再審聲請人 劉維平

再審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99年度裁字第3450號裁定及本院99年8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450號裁定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查聲請人既係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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