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金鎮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 律師
- 再審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俊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啟用許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3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3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原確定再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而原確定再審判決又係以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訴,則原確定再審判決有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係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之事項,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