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耀坤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義和
- 訴訟代理人
-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判字第484號判決駁回確定後,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84號判決復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而由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11號審理,此有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51頁),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