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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茂修劉錫賢許武峰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3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受理後就抗告部分編列案號為102年度抗字第6號,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並於102年10月8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上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後,前於102年10月29日以102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補正裁定於102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從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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