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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茂修詹日賢許武峰

上訴人
賴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委任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之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亦未依上開規定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繳,或不補委任或聲請選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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