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凌典
- 訴訟代理人
- 王萱雅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 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文心 律師
- 被告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代表人
- 王永壯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代表人楊凌典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原告之代表人范進雍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變更為楊凌典,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本院於10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10月29日宣判,原告之新任代表人於103年12月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