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連寅希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汪永興
曾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林佳龍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已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林佳龍,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在卷(見本院卷第194頁),爰裁定准許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