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津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蒲朝森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蔡義猛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宜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104年4月24日中市警刑字第10400309121號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查原處分包含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勒令歇業兩部分,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就勒令歇業部分業已配合停業,無意爭訟,本件僅就裁罰15萬元部分請求裁判等語。本件爭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