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6號
- 再審原告
- 台福塑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丁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勝安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溢付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7號判決、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因退還溢付營業稅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7號判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應由為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專屬合併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