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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6號

退還溢付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再審原告
台福塑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丁福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溢付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7號判決、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因退還溢付營業稅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7號判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應由為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專屬合併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溢付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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