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再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社會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足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應附隨於本案訴訟定其管轄權法院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社會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上開事件之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審判,已據本院裁定移送於具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案,有卷附聲請人上開本案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在卷可按。是本院就上開聲請人本案訴訟既無管轄權,對於附隨於本案訴訟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亦欠缺受理之權限,應隨同本案訴訟一併裁定移送由該具管轄權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