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4號
- 原告
- 包麗紅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惟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先後經本院107年5月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裁字第1285號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4,000上訴審裁判費 6,000合 計 10,00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