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林水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珮茹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文彬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經本院進行言詞辯論終結,於107年12月13日宣判,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108年1月2日變更為黃文彬,原代表人王俊傑之代理權消滅,茲經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於108年2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