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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號

農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抗告人
林呂秀琴(即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林文松(即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林秀珍(即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林碧玉(即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林文華(即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林呂秀琴、林文松、林秀珍、林碧玉、林文華為林進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原告林進丁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107年11月24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53至263頁),爰裁定准由其繼承人林呂秀琴、林文松、林秀珍、林碧玉、林文華聲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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