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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退還稅款等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張升星

原告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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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被告
即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吳蓮英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原代表人宋秀玲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吳蓮英,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准由吳蓮英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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