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 代表人
- 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