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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返還押標金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莊金昌劉錫賢楊嵎琇

原告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献昌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 律師
被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代表人
劉振村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29條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11日中市生秘字第1080002866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不予發還押標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循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被告應作成返還押標金之行政處分,有卷附公開招標公告、押標金資料、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書及原告之起訴狀可稽(分見申訴審議卷第74至76頁、本院卷第145頁、第27至51頁、第13至23頁)。核諸本件原告係就公法上財產關係爭議提起本件訴訟,其標的之金額為30萬元至明,顯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不具管轄權限。又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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