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胡天賜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8年8月13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8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