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郁涵
- 被上訴人
-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方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09年2月14日108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後,於同年3月10日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已屆滿20日迄仍未具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說明及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