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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

公法上財產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張升星

原告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代表人
卓奕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楷 律師
被告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代表人
吳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次按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有其行政訴訟起訴狀附本院卷可稽。又本件係原告請求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6萬1,280元而涉訟,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應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法上財產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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