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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上訴人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郁涵
被上訴人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方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09年2月14日108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後,於同年3月10日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已屆滿20日迄仍未具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說明及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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