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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2號

採購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錫賢楊嵎琇陳文燦

再審原告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榮峰
再審被告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表人
鍾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及109年4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規定。

二、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採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5月13日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及本院109年4月8日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參照前述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至於再審原告以本院原判決及上訴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採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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