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榮峰
- 再審被告
-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代表人
- 鍾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及109年4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規定。
二、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採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5月13日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及本院109年4月8日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參照前述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至於再審原告以本院原判決及上訴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