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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公保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原告
陳昭榮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賴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公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5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緣原告原係國立臺灣美術館副館長,為公教人員保險(下稱公保)之被保險人。其於民國108年6月30日自願退休案,前經銓敘部108年6月24日部退二字第1084822678號函審定,並依其退休等級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核給月退休金。被告所屬公教保險部(下稱公保部)108年7月1日108-N0-000000號公保養老給付(退休)核定書,依銓敘部上開108年6月24日函,審定予其養老給付月數為36個月,按其退休當月保險俸額新臺幣(下同)5萬3,990元計算,給付公保養老給付194萬3,640元。嗣原告以108年8月30日切結書,向銓敘部申請重開其退休案之審定程序,請求溯自其退休生效之日起拋棄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經該部同年9月23日部退二字第1084849885號書函否准其重開行政程序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9年1月14日109公審決字第000007號復審決定駁回後,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8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駁回在案。原告復以109年9月9日申請書,檢附前揭判決,向被告主張其公保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為零,依現行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認定為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被告應變更一次養老給付上限為42個月,並給付其6個月差額32萬3,940元。經被告以109年9月22日銀公保乙字第10950008971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109年12月29日109公審決字第000447號復審決定(下稱復審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對於原告應作成准予變更養老給付上限為42個月及給付6個月差額新臺幣32萬3,940元整之行政處分。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卷第15頁)。是原告係請求被告作成變更原告之養老給付月數為42個月之行政處分,倘其勝訴所能獲得之利益,係原審定之養老給付月數36個月與42個月之差額,即32萬3,940元。準此,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公教人員保險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請求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之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衡酌本件原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本院卷第1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就本件原告之訴,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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