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梁玉鈴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
- 訴訟代理人
-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承受被告之訴訟。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前,被告代表人由陳琄變更為白麗真(生效日為同年1月16日),有行政院112年1月10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127號令可以證明,茲據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