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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1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錫賢楊蕙芬林靜雯

原告
梁玉鈴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承受被告之訴訟。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前,被告代表人由陳琄變更為白麗真(生效日為同年1月16日),有行政院112年1月10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127號令可以證明,茲據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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