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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沈應南林靜雯楊蕙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黃柏凱
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從而,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審行政法院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113年4月30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0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之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專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再審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楊 蕙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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