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年度訴
字第一四七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又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訴訟程序並未受特別委任,有其委任狀在卷可稽,其以訴訟代理人資格提起上訴,亦有未合,是本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莊啟明